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70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申报单位需求为导向,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提升业务办理效率,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开展流程再造、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实现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2025年10月底前,实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全流程整合完成,确保上线运行,确保完成改革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事项认领梳理。各有关单位对照《“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进行事项认领,确定事项名称、依据、实施层级、受理条件等要素,纳入黑龙江省政务服务事项库统一管理,并结合实际开展标准化梳理工作,对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二)业务流程再造。各有关单位对涉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进行梳理,逐项确定申请表单、办理流程,对多项表单整合为“一张表”,实行“多表合一”“一表申报”,按照“环节最简、材料最少、时限最短、费用最小、便利度最优、满意度最高”的“六最”标准进行流程整合、流程优化。总结优化成果,在减材料、减跑动、减环节、减时限等方面做好对比总结。涉及市级以下业务流程的,由省直部门指导完成。
(三)系统对接。住建部门组织开展对“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办理系统的技术对接,通过系统对接,数据赋能,助力业务流程再造。对“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中涉及的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及数据,进行互信互认,数据共享。涉及市级以下系统对接的,由省直部门指导完成。
(四)上线运行。住建部门开展“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业务流程调试。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上线运行,运用“高效办成一件事”受理平台,办理企业群众提出的“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确保平稳运行。
三、改革措施
(一)明确关联事项。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事范围,申报单位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主选择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理的具体事项。如建设单位仅办理单一事项验收,可在各地市工程审批系统办理。
(二)优化表单精简材料。申报单位能够通过简单填写表单即可获取的信息,不再作为申报材料提交;能够通过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及与其相关联系统获取的材料和信息,无需重复申报和重复填写。实现自动聚合表单和动态“一套材料”,根据申报单位选择办理的事项,自动聚合生成最精简申请表单,形成最精简申报材料目录。
(三)关联事项并联办理。申报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通过“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报端口勾选所需办理事项,一次填报信息、上传材料,审批全程实行“前台一窗受理、后台自动流转、部门并联审批、审批限时办结”服务模式。
(四)推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相关事项全部实行电子证照,申报单位可随时在线查阅、下载电子证照和批复文件。申报材料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鼓励申报单位使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
(五)提升线上线下服务水平。各有关单位强化联合技术指导、帮办代办等服务,帮助申报单位协调解决相关制约因素。完善AI智能引导、智能辅助填报、智能材料校验等功能,提升申报、审批便利度。
四、职责分工
牵头部门为省住建厅,负责协调配合单位,做好业务流程再造,确保2025年10月底前一件事上线运行。配合部门为省自然资源厅、省国动办,负责配合牵头部门共同做好业务流程再造。
省营商环境局为技术支撑部门,配合系统对接,负责建设“高效办成一件事”专栏,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开设“高效办成一件事”窗口,开展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及上线测试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各有关单位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到“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给予工作支持保障,满足线上线下业务办理需求,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抓好落地实施。各地市、各有关单位要始终对标全国一流水平,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梳理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等,科学制定标准化办事流程和操作指南,及时组织窗口单位培训,强化部门间工作协同,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和政企交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改革知晓度,及时回应、解答企业关切问题,不断提高企业满意度。
附件2
《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
业务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二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70号)要求,高效办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特制定如下业务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申报单位需求为导向,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为枢纽,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为依托,通过流程再造和信息共享,整合部门资源,实现“一次办成、一次办好”,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具体关联事项如下:
主题名称 | 牵头部门 | 涉及事项 | 实施层级 | 联办部门 |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 | 省住建厅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 市、县(区) | 省自然资源厅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市、县(区) | 省国动办/省住建厅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市、县(区) | 省住建厅 |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 市、县(区) | 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市、县(区) | 省住建厅 |
二、业务方案
(一)服务对象
申报单位。
(二)受理条件
序号 | 涉及事项 | 受理条件 |
1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 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 |
2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黑龙江省人防办公室关于下发<黑龙江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人防发﹝2015﹞43号)第五十一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和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5.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
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备案方式为告知承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告知承诺书。 |
4.1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非承诺制) | 1.平台项目已发起联合验收并推送至城建档案馆业务端口; 2.工程建设项目纸质档案资料已通过查验并移交至城建档案馆。 |
4.2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承诺制) | 1.平台项目已发起联合验收并推送至城建档案馆业务端口; 2.工程建设项目纸质档案资料已通过查验并移交至城建档案馆; 3.涉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事项清单》事项已按要求填写“承诺书”并上传至平台。 |
5.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住建、自然资源、人防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
(三)办理流程
序号 | 申请方式 | 申请流程 |
1 | PC端 | 申请人登陆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入“一件事”服务专区(或登录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选择“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在线选择办理事项,填写《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并电子签章(如申报单位没有电子签章,可在申请表上加盖实体印章,拍照或扫描上传)。能从系统中已沉淀材料中调取的材料无需上传;无法调取的材料,由申请人拍照或扫描上传。根据申请途径,办理结果可在相应网站(系统)实时查询。 |
2 | 线下综窗 | 申请人可在各市地政务服务中心,通过“一件事”专区(窗)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专区(窗)进行现场办理。 |
1.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办理流程
2.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业务流程
(1)申报单位申报业务流程图
(2)窗口受理业务流程图
3.在线办理详细流程:
(1)申请人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并登录(已实现统一身份认证)。
(2)申请人登录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入“一件事”服务专区,或登录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选择“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
(3)申请人在“一件事”可办理事项中勾选拟办理事项,确认后,后台无感跳转至各地市工改系统,工改系统对相应事项发起并联审批,自动聚合生成《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
(4)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按要求加盖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如申请人无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可在申请表上签字加盖实体印章,拍照或扫描上传。填写申请表时,工改系统中已有的数据信息,自动填写在表单中(根据内容不同,有的信息申请人不能修改,有的可以修改),减少申请人填写工作量。
(5)申请人按照申报材料要求上传材料。工改系统中已有的材料,自动匹配至事项中,由申报单位确认,申报单位可更换材料。系统中没有的材料,由申请人自行上传。
(6)工改系统审批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实时共享给省政务服务网,申报单位可在省政务服务网上即时查询各关联事项的办理进展。
(7)审批过程中需要申报单位补正材料时,通过原申请途径进行补正。
(8)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四类事项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后,系统自动流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四类事项勾选不全的,不可选择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如申报单位勾选了全部事项,但相应验收部门认为该项目不涉及该项验收事项的,应在工改系统中回复“不涉及”或类似反馈意见。
(9)对于仅勾选规划、消防、人防、档案四类事项中部分事项的项目,联合验收后由系统统一出具电子《联合验收意见书》;当项目达到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后,应另行到地市工改系统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对于勾选了竣工验收备案事项的项目,联合验收后由系统统一出具电子《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四)申请表单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
工程名称 | 项目代码 | ||||||||
建设单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号码 | ||||||||
经办人、电话 | 证件号码 | ||||||||
建设单位地址 | 项目地点 | ||||||||
合同开工日期 | 合同竣工日期 | ||||||||
计划现场验收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合同价格(元) | 栋数 | ||||||||
工程性质 | □住宅工程 □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 □其它 | 项目类别 | ◎新建 ◎扩建 ◎改建 (□装修 □建筑保温 □改变用途) |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编号 | ||||||||
用地许可面积 (平方米) | 建设物 基底总面积 (平方米) | ||||||||
线性工程长度(米)* | 跨度(m) |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编号 | 防雷类别 | ||||||||
实际造价 (万元) | |||||||||
结构体系 | □砖混结构 □底框结构 □框架结构 □框架-剪力墙结构 □剪力墙结构 □板柱-剪力墙结构 £短肢墙剪力墙结构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框-筒体结构 □筒中筒结构 □异型柱框架结构 □复杂高层结构 □混合结构 □钢结构 □排架结构 □木结构 □其他 | ||||||||
实际建设规模 | |||||||||
实际开工日期* | 实际竣工验收日期* | ||||||||
备注 | |||||||||
停车位: | 地上: | 地下: | |||||||
审批总建筑面积 | 实测总建筑面积 | ||||||||
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 其中地下建筑面积 | ||||||||
工程类别 | 位置 | 地下 层 | |||||||
平时功能 | 战时功能 | ||||||||
防护等级 | 防化等级 |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号 (审查意见为合格的) | 审查合格日期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和座机) |
施工单位 | 工程勘察 □甲级 □乙级 □丙级 工程设计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甲(Ⅰ)级 □甲(Ⅱ)级 建筑业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工程监理 □综合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施工图审查 □一类 □二类 质量检测 □综合类 □专项类 | ||||
勘察单位 | 工程勘察 □甲级 □乙级 □丙级 工程设计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甲(Ⅰ)级 □甲(Ⅱ)级 建筑业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工程监理 □综合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施工图审查 □一类 □二类 质量检测 □综合类 □专项类 | ||||
设计单位 | 工程勘察 □甲级 □乙级 □丙级 工程设计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甲(Ⅰ)级 □甲(Ⅱ)级 建筑业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工程监理 □综合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施工图审查 □一类 □二类 质量检测 □综合类 □专项类 | ||||
监理单位 | 工程勘察 □甲级 □乙级 □丙级 工程设计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甲(Ⅰ)级 □甲(Ⅱ)级 建筑业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工程监理 □综合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施工图审查 □一类 □二类 质量检测 □综合类 □专项类 | ||||
技术服务 机构 | 工程勘察 □甲级 □乙级 □丙级 工程设计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 □甲(Ⅰ)级 □甲(Ⅱ)级 建筑业 □特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工程监理 □综合资质 □甲级 □乙级 □丙级 施工图审查 □一类 □二类 质量检测 □综合类 □专项类 消防审验 □一类 □二类 |
是否管廊工程 | ◎是◎否 | |||||||||||
单体管理 | ||||||||||||
单体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层数 | 建筑面积(平方米/米) | 备注 | ||||||||
地上 | 地下 | 合计 | 地上 | 地下 | ||||||||
建筑类别* | □房屋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 □煤炭矿山工程 □化工石化医药工程 □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工程 □电力工程 □冶金工程 □军工工程 □机械工程 □商物粮工程 □核工业工程 □电子通信广电工程 □轻纺工程 □建材工程 □铁路工程 □公路工程 □水运工程 □民航工程 □农林工程 □水利工程 □海洋工程 □机电工程 □专项工程 | |||||||||||
项目投资来源* | ◎政府投资 ◎社会投资 ◎其他 | 是否线性工程* | ◎是◎否 | |||||||||
储罐 | ||||||||||||
设置位置: | 总容量(m³): | |||||||||||
设置形式: | 浮顶罐(□外 □内) □固定顶罐 □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 □气体) 可燃气体储罐(□干式□湿式) □其他 | |||||||||||
储存形式: | ◎地上 ◎半地下 ◎地下 | 储存物质名称: | ||||||||||
使用性质(必审必验类) | ||||||||||||
特殊建设工程 (人员密集场所) | 1.建筑面积大于500㎡: □歌舞厅 □录像厅 □放映厅 □卡拉OK厅 □夜总会 □游艺厅 □桑拿浴室 □网吧 □酒吧 □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 □具有娱乐功能的茶馆 □具有娱乐功能的咖啡厅 □健身场所 □其它具有娱乐功能的场所 2.建筑面积大于1000㎡: □托儿所的儿童用房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儿童游乐厅 □其他室内儿童活动场所 □养老院 □福利院 □医院的病房楼 □疗养院的病房楼 □中小学校的教学楼 □中小学校的图书馆 □中小学校的食堂 □学校的集体宿舍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培训机构 3.建筑面积大于2500㎡: □影剧院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场馆 □营业性室内休闲场馆 □医院的门诊楼 □大学的教学楼 □大学的图书馆 □大学的食堂 □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 □寺庙 □教堂 □银行 4.建筑面积大于10000㎡: □宾馆 □饭店 □商场 □市场 5.建筑面积大于15000㎡: □民用机场航站楼 □客运车站候车室 □客运码头候船厅 6.建筑面积大于20000㎡: □体育场馆 □会堂 □公共展览馆的展示厅 □博物馆的展示厅 | |||||||||||
特殊建设工程 (重要重点场所) | 1.□设有上栏所列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 □电力调度楼 □电信楼 □邮政楼 □防灾指挥调度楼 □广播电视楼 □档案楼 3.除本栏第1项、第2项以外的: □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m2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 □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00m2的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国家标准规定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国家标准规定的单、多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城市隧道工程 □大型发电工程 □大型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工厂 □仓库 7.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专用车站 □专用码头 8.易燃易爆气体的: □充装站 □供应站 □调压站 9.易燃易爆液体的: □充装站 □供应站 □调压站 10.□特殊情形、保密工程 | |||||||||||
(五)申报材料
使用性质(备案抽查类) | ||||||||||||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确定的项目类型,按以下比例对已经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一)重点项目Ⅰ类:抽查60% □(二)重点项目Ⅱ类:抽查30%; □(三)一般项目:抽查10% | ||||||||||||
抽签号码* | 申请办理消防备案事项时填写,请填写0-99范围内的数字。 | |||||||||||
项目 类型 | 重点项目Ⅰ类 | 重点项目Ⅱ类 | 一般项目 | |||||||||
1 | □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三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 □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 | |||||||||
2 | □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五千平方米小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 □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两千五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 □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 | |||||||||
3 | □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三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三千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 £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 | |||||||||
4 | □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 □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 □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 | |||||||||
5 | □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 □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三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 £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 | |||||||||
6 | □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三百平方米小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总建筑面积大(等)于二百平方米小于三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 □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 | |||||||||
7 |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三层及以上的多层住宅建筑; | □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 | |||||||||
8 | □中型发电: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300MW以下或总装机容300MW及以上6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上300MW以下且水库总库5000m3及以上1亿m3以下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变配电工程:除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以外的变电站; | □小型发电:单机容量50MW及以上100MW以下或总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上300MW以下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100MW以下且水库总库容1000m3及以上5000m3以下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 | □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 | |||||||||
9 |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划分的丙类、丁类厂房,丙类、丁类库房; | □其他建设工程中重点项目外的项目 | ||||||||||
10 | 按照《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均为特殊建设工程; | |||||||||||
11 | □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 □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 ||||||||||
12 | □本条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小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小于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 □本条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二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 ||||||||||
□装修装饰工程 | 装修部位 |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 ||||||||||
装修面积(m³) | 装修层数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B1□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
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检测情况(如有) |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检查情况及意见 | ||||||||||||
一、基本情况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二、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三、工程监理情况 | ||||||||||||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 ||||||||||||
四、工程施工情况 | ||||||||||||
项目负责人:年月日 项目经理签名: 年 月 日 | ||||||||||||
五、消防查验情况 | ||||||||||||
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档案自查情况 | ||||||||||||
本工程为(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建设档案验收基本符合报请验收条件。 现申请提交城建档案馆(室)验收。 技术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以上填报信息属实,参建各方确认: | ||||||||||||
施工单位确认: (施工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确认: (监理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勘察单位确认: (勘察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确认: (设计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
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单位确认: (人防安装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人防防护设计单位确认: (人防设计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确认: (消防服务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 ||||||||||
我单位承诺: 本工程已具备相关法定竣工条件,申请表及网上填写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因不具备法定竣工条件或填写的数据不实和有误引起的后续审批手续和时限等问题,以及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因此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将接受管理部门的处罚或处理。 建设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日期:年 月 日 | ||||||||||||
(六)办理途径
省政务服务网、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七)法定依据
事项名称 | 申报材料 | 材料来源 | 材料必要性 | 适用情形 | 备注 |
“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申请表 | 可共享获取/申请人提交 | 必要/非必要 | … | … |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验收 | … | 可共享获取/申请人提交 | 必要/非必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未与消防联合验收的 | |
施工单位签署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
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必要 |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
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 住建部门 | 必要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消防验收申请表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消防验收备案表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非承诺制)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申请表《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申请表》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1.平台项目已发起联合验收并推送至城建档案馆业务端口。 2.工程建设项目纸质档案资料已通过查验并移交至城建档案馆。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档案)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
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 /T50328-2014)要求经整理装订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清单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承诺制)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申请表《竣工验收阶段˂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审批申请表》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1.平台项目已发起联合验收并推送至城建档案馆业务端口。 2.工程建设项目纸质档案资料已通过查验并移交至城建档案馆。 3.符合《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告知承诺有关事宜的通知》(哈城档字﹝2023﹞10号)中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事项清单中规定的事项并填写承诺书。 |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档案)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归档清单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
承诺书 | 申请人提交 | 必要 |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 可共享获取/申请人提交 | 必要/非必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预期成效
通过多表合一、一表申报,结合数据推送和电子证照应用,不同事项相同的材料免于重复提交;通过“一网通办”、协同受理、优化流程,同步推进,大幅减少办事时间。申报单位可以通过“一件事”原申办途径随时查询办理进展,下载电子证照。
序号 | 法律法规 | 颁布时间 | 所属类目 | 具体内容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2007年10月28日 |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1998年3月1日 | 第六十一条 |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 付使用。 |
3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000年1月30日 | 第十七条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4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 1997年12月23日 | 第六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 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
5 | 《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 2014年12月17日 | 第四十三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 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条件核实;经核实符合规划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资料。 |
6 | 《黑龙江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 2001年3月5日 | 第九条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一个月内,按照城建档案的管理范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并对报送的城建档案真实性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进行查验。 |
7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 2023年月21日 |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三十六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8 |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 2025年1月30 | 第十条 | 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消防查验和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
9 | 《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 2002年黑龙江省政府令第5号,2016年11月15日修正 |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第十三条:“防空地下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市(行署)、县(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由建设单位负责补修,补修后经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防空地下室建设中,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单独建立防空地下室档案,工程竣工后送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存查。” |
10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2010年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5 | … | … | … | … |
… | … | … | … | … |
四、职责分工
成效 | 过去办 | 现在办 | 减少比例 |
办理时间 | 15个工作日 | 12个工作日 | 20% |
跑动次数 | 4次 | 4次 | 0% |
递交材料 | 5个 | 4个 | 20% |
办理环节 | 2个 | 2个 | 0% |
序号 | 部门类型 | 部门名称 | 具体职责 |
1 | 牵头部门 | 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 | 1.负责组织、协调配合单位梳理、整合业务流程,优化和规范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等关键要素,完善法定依据等资料,牵头形成“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业务方案。 2.与各部门建立信任机制,实现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 3.牵头推进工改系统与政务服务网对接。 |
2 | 配合部门 | 自然资源 部门 | 1.配合牵头单位梳理、整合业务流程,优化和规范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等关键要素,完善法定依据等资料,确认“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 2.与各部门建立信任机制,实现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 3.配合牵头部门推进工改系统与政务服务网对接。 |
2 | 配合部门 | 国动部门 | 1.配合牵头单位梳理、整合业务流程,优化和规范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表单、申报材料等关键要素,完善法定依据等资料,确认“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一件事”。 2.与各部门建立信任机制,实现电子证照、电子材料在各部门之间互认互通。 3.配合牵头部门推进工改系统与政务服务网对接。 |